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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分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通报,对保险公司拒绝接受团体客户委托,为其获取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查、医疗费用缺席缴纳等经办管理服务展开了规范。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身体健康确保委托管理业务,保监会在通报中拒绝,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约,积极开展身体健康确保委托管理业务,缴纳委托管理费用,不分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该业务,不应由总公司研发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备案材料不应不最迟产品销售后7日内上报中国保监会。保监会在通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身体健康确保委托管理业务,以委托基金及增值额作为赔偿限额。如果承销年度内委托基金经常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如果承销年度内委托基金经常出现严重不足,不应由委托人不予填补,保险公司不得拨付基金。委托人将委托基金划入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该成立分开账户管理基金。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保险公司可以对委托基金展开投资管理,但不得对委托基金获取电子货币确保。如果账户有节余,而委托人在下一保单年度仍然展开委托管理的或合约遵守期间委托人拒绝中止合作的,保险公司不应以账户或支票方式将余额转至委托人账户。
保监会还具体,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身体健康确保委托管理业务,不须要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划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强化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创建医疗信息分享机制,提升委托基金的用于效率。保监会在通报中还拒绝,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展此项业务的同时,可以为委托人获取承担风险确保的身体健康保险产品,但不应分别签定委托管理合约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开展身体健康确保委托管理与身体健康保险结合的业务,此业务应该合并管理的,分别按照有关身体健康确保委托管理业务和身体健康保险的规定展开产品管理;不不应合并的,按身体健康保险产品展开管理。
本文来源:开云(中国)Kaiyun-www.rac4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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